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《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》國發[2014]20號、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》(國辦發【2014】9號)和《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》(云政辦發【2016】8號 )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,規范行業市場行為,提高環保工程的投資效益,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的健康發展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資質,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業務的能力(包括硬件、技術水平、管理能力、工程業績和信譽度等綜合條件)。
第三條 資質評定目的:
為會員單位開展相關污染治理業務提供證明;
為項目業主選擇承接單位提供參考依據;
為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提供服務。
第四條 資質評定范圍:包括廢水污染治理、廢氣污染治理、固體廢棄物(固廢)污染治理、物理性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治理(保護)及恢復等(各領域治理范圍的專業分類見附件一)。
第五條 本辦法是行業自律性行規,是針對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單位開展的、立足于行業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能力評定活動。是按照規定的指標和程序,對相關會員單位的污染治理業務能力進行評定,并將評定結果向社會公開。
第六條 評定不作為任何市場準入條件,不收取費用。
第二章 申請條件
第七條《云南省環境保護行業污染治理資質證書》(以下簡稱《資質證書》)分為正式《資質證書》和臨時《資質證書》兩種類型。
第八條《資質證書》設甲級、乙級、丙級三種等級。丙級資質證書證明持證單位具備承擔工程投資100萬元及以下(或小型規模)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能力;乙級資質證書證明持證單位具備承擔工程投資1000萬元及以下(或中型規模)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能力;甲級資質證書不受工程投資額度的限制(或大型規模)。
第九條 申報甲級《資質證書》單位條件如下:
(一)獨立承擔過兩項以上大型污染治理項目,投入正常運行,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,項目效益和社會信譽好;
(二)具備3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業務八年以上,承擔過一項以上大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專職高級(或相當于高級)工程師和6名以上從事污染治理工程業務四年以上的專職工程師(或相當于中級),且專業與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業務基本配套。
(三)在從事的污染治理專業中,至少掌握一項成熟實用技術(產權明屬)或行業推廣的技術,并具有一定自主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;
(四)具有較完備的試驗、檢驗條件;
(五)有承擔工程所需的設備儀器;
(六)有健全的質量、安全管理體系;